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5********,农民,暂住本市香港东路**号***苑*单元*户(户籍在山东省安丘市**镇**庄**村**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8年8月8日11时35分,在本市崂山区沙子口接到***苑**号楼*单元***户楼道平台处,身披“王某某欠债还钱”字样的白色T恤,同董某某、苟某某分坐在楼梯上。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8年8月9日18时许,同两名男子至上述地点,并在楼道内铺凉席睡觉。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2018年8月30日10时28分许,至上述地点,在***户门上张贴纸张,并使用拳头击打房门持续近2分钟。
本院认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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