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住吉林省汪清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浙江省平湖市**镇**港湾**幢东侧楼下的丰巢快递柜处,为发泄个人情绪,无故将丰巢快递柜的显示屏幕及柜门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308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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