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溧阳市**镇**村委**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14年12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19年9月1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溧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袁某某伙同宋某某、骆某某、汪某某等人在溧阳市戴埠镇“深山沟”一带山地长期开设赌场,韩某某找到蒋某某后要求其提供与丈承包的山地作为赌博场所给该赌场,后韩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场地费人民币三千余元给蒋某某,蒋某某还在该赌场每日收入袁某某支付的相关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溧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