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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伙同其妻子宋某某(另作处理)于2020年1月至2月中旬,供参赌人员在其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家中以推牛、斗地主的形式进行赌博,韩某某、宋某某夫妻二人提供场地、赌具和换取现金的服务,并在赌博过程中以收取赢家“喜钱”的形式进行抽水。现涉案参赌人员20余人均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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