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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夏天,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将自家房屋两次提供给沈某某、牛某某(已起诉)用于开设赌场,获利人民币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局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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