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舟山**保安,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丁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商量,由丁某某在“默往”APP开设麻将赌博群并自任群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担任群管理员负责拉人进群赌博,共同招徕赌博人员通过“舟山麻将”APP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在麻将赌博群内以红包形式结算赌资,丁某某则以收取赢家支付的1至5元不等的房费红包形式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退出全部赃款。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丁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4、检查等笔录: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闲聊、默往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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