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区**街道**1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城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8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城口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城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城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28日在林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网络赌博代理工作室上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在网络赌博平台为不特定的赌博人员进行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兑换,使得赌博人员能够通过APP内的“捕鱼机”、棋牌等游戏进行赌博。其通过微信接收赌资人民币12116299.53元、支出赌资人民币6837354.47元和通过支付宝接收赌资人民币2168054.66元、支出赌资人民币1204396.5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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