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汉族,19**年**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0014,家住陕西省**县**镇**巷**号,现住**县**镇**村*8组。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已起诉)合伙在**县城**路东段以经营“茶马古道”茶秀为幌子开设赌场,由其二人负责出资,并纠集被告人梁某某(已起诉)、屈某某(已不诉)负责叫人、放账、记账、端茶倒水。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常在店内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用扑克牌以“挖坑”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时间一个月左右,所抽渔利全部挥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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