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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50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新苑**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为吸引顾客增加营业收入,授意郑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电玩城的日常经营中,通过让顾客购买游戏币在电玩城大厅中使用2台8倍捕鱼机进行娱乐赢取彩票,后对积分彩票进行相应比例人民币兑换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约15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捕鱼机因灭失无法鉴定是否具有赌博功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在侦查阶段扣押的涉案财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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