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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村*院*楼*单元***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29日,牛某某(已起诉)组织焦某某(已起诉)、常某某(已起诉)、马某某(已起诉)、赵某某(已起诉)、封某某(已起诉)、黄某某(已起诉)、袁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等人,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歌厅负一楼浴池房间等地,由韩某某提供场所并参与其中,使用14台百家乐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牛某某(已起诉)为该赌场的老板,负责赌场的组织经营;韩某某为**歌厅负一楼浴池场地提供人。经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鉴定,该赌场服务员流水收入共计1464575.30元, 焦某某(已起诉)共计收到服务员转入流水16327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认定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韩某某明知牛某某等人租用其承租的**歌厅浴池开设赌场仍为牛某某提供场地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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