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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宝鸡市**镇**村**组。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10日、3月20日将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至2018年底期间,潘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潘某某租赁的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唯亭商厦四楼内,组织他人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每桌麻将由刘某某、张某某或者韩某某负责抽头400元,目前查实赌局共抽头十一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加入该赌场后,该赌场的抽头情况,且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获取了高额报酬,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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