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58********,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富锦县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全南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全南县**退休员工,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红,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全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3月,全南县*甲液化气站与全南县*乙液化气站签订联营合同,同时租赁全南县*丙液化气站及全南县*丁液化气站,成立全南县县城*戊液化气站,股东主要张某甲、朱某某、韩某某、缪某甲、刘某某等人。*戊液化气站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利润,垄断全南县城液化气市场。2016年上半年,因有人外出充装液化气,致使全南县*戊液化气站销量下降,利益受损。时任全南*戊液化气站负责人张某甲组织召开股东会,股东张某甲、韩某某、朱某某、缪某甲等人参会,共同商议并决定由缪某甲负责组织3人打击外出异地充装液化气行为,同意支付缪某甲月工资1万元,其他三人月工资5千元,每打击1起给予1万元奖励。
2016年8月至2016年底,缪某甲纠集缪某乙、黄某某和张某乙参与打击活动。缪某甲等人在全南县城蹲守、跟踪、拦截走私液化气人员,通过威胁、要挟、私自扣押液化气罐和运气车辆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8起,逼迫全南县城用气户只能到*戊液化气站用气,达到垄断全南县城液化气市场、牟取高额利润的目的。缪某甲等人获取工资和奖励共计15万元。经鉴定,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全南*戊液化气站股东超出全省平均价部分获利7709878.44元。2019年9月29日,经全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缪某甲等人扣押的三轮车、液化气罐等物品的价格共计28323.88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全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虽参与了股东会议,但只是表决同意整顿市场工作由缪某甲负责提供线索,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打击走私气贩子,主观上认定其知道或者放任缪某甲采取非法手段打击气贩子的故意方面证据不足,客观上其没有实施或配合缪某甲实施打击气贩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对韩某某在本院退缴的非法所得5557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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