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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2年4月1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甘肃省环县****,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6月24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承包**铁路项目庆城县**镇**段路基附属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即中铁**局项目负责人肖某某每月支付工程款的50 %,每季度支付工人工资的70%,但肖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韩某某自行垫支部分工资。2019年7月28日工程竣工,肖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291165元。2019年8月2日,韩某某带领农民工到庆城县**镇中铁**局项目部讨要工资,经三十铺派出所调解,肖某某给韩某某支付3万元。之后,韩某某带领农民工到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要工资,肖某某先后给韩某某支付农民工工资291165元,韩某某收到钱后将其中的65352元未向农民工发放。2020年1月9日,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韩某某在七个工作日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截止2020年 4月13日,韩某某仍未兑现所拖欠农民工工资。2020年 4月13日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庆城县公安局。韩某某到案后其家属的积极配合下,及时将拖欠的65352元工资发放给农民工,并取得谅解。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中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西安市**建筑总公司资质,劳务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劳务验工计价表,工程款汇款清单,韩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韩某某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单,甘肃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单,韩某某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拖欠工资工资领条,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说明;

2证人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常某某、杨某、黄某某、郑某、王某某、王某甲、沈某某、许某、李某、张某某、张某甲、赵某某、耿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魏某某、韩某甲、张某丙、韩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肖某某指认辨认韩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指认辨认韩某某、张某某指认辨认韩某某笔录及韩某某指认施工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报酬并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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