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乡**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任霸州市**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该公司过程中共计拖欠李某某等102名工人工资合计1146626.5元。经霸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立案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韩某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至2020年7月7日,韩某某方与被害人方全部签署了《工资结清协议》,支付了相应工资。2019年9月25日,韩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康仙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