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74********,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店**,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楼**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润和馨苑底商经营**店。经营期间,共拖欠董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国某某、范某某等六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工资,共计人民币84284.5元。2018年9月25日,六名劳动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拖欠工资。2018年11月8日,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下达【津滨】老监改字【2018】第35号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支付董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国某某、范某某等六人的劳动报酬。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以逃避、藏匿等方式,无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亲属代其支付了六名劳动者共计人民币84284.5元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工资欠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店涉嫌拒不支付六名职工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函》、《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营业执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报告》、《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国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又支付所欠全部劳动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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