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11481196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5日,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治安大队接到龙港区劳动监察大队(龙人监案移字【2019】第*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调查材料,该移送书中认定龙港区**餐厅拖欠张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87776余元。2018年10月17日龙港区劳动监察大队对龙港区**餐厅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该店拒不改正,仍不偿还所拖欠的工资款,龙港区**餐厅法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成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韩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已偿还了拖欠的工资,属于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本案涉案数额相对较小,且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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