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地级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2008年9月至2018年7月任**公司地级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领货、少回款的手段,挪用公司销售货款人民币137,114.66元,用于市场投入。韩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到通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全部挪用的货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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