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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353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组,陕西省蒲城县**办事处**村,经商。因涉嫌诈骗罪蒲城县公安局2019年10月18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协商,将陈某某租赁的架管和丝杠以收废铁价格每公斤1.5元收购,后二人到蒲城县**路一租赁站内,由陈某某办理租赁手续,用韩某某的汽车装了架管282根、扣件700个(已返还),称重后,韩龙龙支付给陈某某现金4550元。经鉴定钢管和扣件价值6368元。该韩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被害人财产已经返还,且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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