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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3********,小学文化,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疑难、重大,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5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1月11日至12月2日期间,罗某甲以每月3000元工资雇用齐某某、郑某某(均不起诉)在其收油点化验含水、核对数量,收购明知是罗某乙、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所得原油7次,共计28吨,价值164500元。罗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其红色天龙高马槽伪装暗罐车将收购的原因运往陕西省咸阳市进行销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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