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尚有遗漏罪行需要追诉、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广饶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3日重新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在广饶县孙武宾馆门口赵某某将龙启牌电动四轮车一辆盗走并售卖给韩某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000元。韩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案电动车已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购买赃物系自用、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自首、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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