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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8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门口,与被害人薛某某(男,34岁)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进行互殴。韩某某将薛某某打伤,致其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右眼软组织挫伤、创伤性脑出血、牙震荡、头皮裂伤、创伤性脑出血、左手环指伸肌腱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薛某某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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