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8〕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2********,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街099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19时30分许,在海城市南台镇后五道村刘某某家门外,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抢斧子的过程中将刘某某胸部打伤,后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胸部损伤系因他人钝暴力袭击所形成,胸部损伤致左侧五处肋骨骨折,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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