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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密云**饭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住北京市密云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海鲜饭店院内,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均饮酒)用餐时郭某乙同张某某发生冲突,张某某持菜刀欲砍郭某乙,韩某某制止并夺下菜刀。后因对韩某某夺刀行为不满,张某某、郭某乙、郭某甲同韩某某发生冲突,过程中造成郭某甲受伤,经密云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该案因韩某某制止他人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犯罪情节轻微,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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