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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23时许,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饭店,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韩某某对杨某某殴打致伤。2018年10月27日经洛阳市铸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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