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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某某,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以及老乡吴某某等人在珠海市金湾区**镇巴士总站附近的**火锅店吃饭喝酒。其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拉扯打架,双方互有受伤。其中,被害人朱某某的左眼受伤,左侧鼻骨骨折,其经医院治疗后,拒绝前往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最终的查体检查。法医经对被害人朱某某现有的病历资料进行审查后认定,其所受损伤最低可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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