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公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居住地:济宁市**县**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25日12时许,在济宁市**区**路山东电缆直销处门面内,因电缆生意分配问题,韩某甲家人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韩某甲的儿子韩某乙、韩某某、儿媳陈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殴打。经鉴定,王某某胸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肋骨多发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韩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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