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惠海,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害人李某某与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物流城)因海峡物流城10栋1号店面合约问题发生纠纷。2019年9月11日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家人到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海峡农博汇10栋1号店面拉横幅,要求海峡物流城管理处将该店面由其继续承租。因影响到现经营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正常经营,双方发生纠纷。被害人李某某到海峡农博汇10栋1号店面二楼拿蔬菜扔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腹部、头部,致其倒地受伤。而后双方到店面一楼,被害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面部、胸腹部致其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为头皮裂伤、上唇裂伤、第三骶椎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损伤为面部、胸部软组织损伤,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漳州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民事和解,由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取得其谅解。被害人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也达成治安调解,由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行支付医药费。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从宽、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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