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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因其前女友王某乙与之分手后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交往,遂纠集敖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王某丁等人先后到韩某某及王某乙经营的某甲KTV店、某乙KTV店滋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在某乙KTV店内消费后不结账欲离开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纠集他人持棍棒将王某甲打伤。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已相互谅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出警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故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韩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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