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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等人在新乡市经开区张兴庄商业街特色鸡公煲饭店吃饭期间,因故与邱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韩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邱某某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邱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20000元、赔偿邱某某7000元,被害人已谅解。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其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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