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63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111965********,汉族,文化程序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8月15日0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南浔区**镇**水泥厂内与受害人沈某某因为经济问题引发打架,其中韩某某持茶杯将沈某某左耳处砸伤。2019年1月24日,经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沈某某的损伤已达到轻伤二级程度。综上所述,韩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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