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居民,住莒南县**小区**号**室。于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乐尚超市二楼因争顾客发生纠纷,双方互相辱骂,后孙某某来到韩某某工作的“拉瑞萨”服装专柜场地,与韩某某互相撕扯殴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左膝关节处软组织挫伤及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构成轻伤二级。韩某某多部位皮肤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各项损失费用52600元,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系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的纠纷,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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