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村**号,现住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某某、梁某某,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4时17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镇**街爱民医院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2.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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