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县***乡***村***号,农民,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玲玲,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E*****小型货车沿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辛瓦路交叉口时,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本人平时表现良好,认罪认罚,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可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刘艺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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