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24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庄**号**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5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城关镇至五河县东刘集镇,沿S304由东向西行驶至25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韩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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