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4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庄**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社区**大道**工业城**栋**电子塑胶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与同事被害人张某某(另行行政拘留五日)因工作上的琐事发生争执。随后,韩某某与张某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殴打。公安机关接报后前往现场将韩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韩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审查起诉阶段,韩某某积极赔偿张某某,取得张某某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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