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晚,被害人胡某某入住霍邱县城关镇维也纳酒店,并把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期间其黑色凯迪拉克轿车的后备箱自动开启。次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白色现代越野车入住维也纳酒店,发现被害人的车辆后备箱打开,将被害人后备箱内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3868元。
到案后,韩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六千元、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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