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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 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县**街**号,梅州市**局退休人员,无前科。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本院决定对韩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将本案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28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杨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以介绍广州市的工作为由,虚构罗某某的身份及省**厅视频监控员等岗位,骗取被害人徐某甲、钟某甲的财物总计人民币5.2万元。韩某某杨某某均称将骗得的5.2万元部分拿给罗某某外,余款被两人用于日常生活花销。案发后,韩某某退赔了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4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3月的一天,韩某某杨某某在蕉岭县办事时遇杨某某的朋友邓某某杨某某骗称其和韩某某在广州市有关系,可安排人员到省**厅视频监控室工作,但需几万元“活动费”。后邓某某将此事告知徐某甲徐某甲欲通过杨某某韩某某等人安排其女儿徐某乙到省**厅工作,遂于2010年3月31日和徐某乙邓某某前往广州市与杨某某韩某某罗某某见面,商量介绍工作事宜。见面时,杨某某韩某某骗称罗某某为“罗警官”,省**厅视频监控员的工作便由罗某某安排。徐某甲信以为真,当即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给韩某某2万元。当晚,徐某甲又拿给杨某某现金2000元。实则韩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无法帮徐某乙安排其承诺的工作。经广东省**厅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证实,省**厅无“视频监控室”机构,也未以“广东省**厅视频监控室”的名义委托杨某某韩某某等人和其他任何中介部门对外招聘国家事业编制人员。

2、2010年5月的一天,陈某某邓某某处得知韩某某杨某某能介绍广州市的工作,便请求邓某某帮忙联系杨某某,欲通过杨某某韩某某等人安排其妻弟钟某乙到广州市工作。后杨某某韩某某等人承诺可安排钟某乙到广州市**台工作(事业编制类型),但需几万元“活动费”。2010年6月2日,杨某某收到邓某某帮忙转账的2万元“活动费”。后韩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在广州市约见钟某乙,同时骗称安排工作之事由罗某某负责。2010年7月9日,杨某某称活动经费不够,要求另付1万元。陈某某的妻子钟某甲便往杨某某提供的韩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实则韩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无法帮钟某乙安排其承诺的工作。经广州市**电视台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台员工中无韩某某杨某某等人,也未在2010年5月以“广州市**台”的名义或委托韩某某杨某某等人及其他中介部门进行招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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