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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浙江省象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30114********541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日、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已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覃某某相识,并以收购蜜桔的名义与覃某某达成口头收购协议。二人约定好价格后,覃某某先帮韩某某收购了三车蜜桔发往浙江象山,韩某某均按时付款。2018年11月28日,覃某某在帮韩某某收购第四车蜜桔时,找韩某某讨要货款,韩某某谎称其朋友生病,不方便给他转钱,让覃某某等再装几车蜜桔之后,一起付货款,覃某某见韩某某之前三车均按时付款,相信了韩某某的说法,之后又帮韩某某收购了两车蜜桔。三车蜜桔均发往至山东临沂,均未付货款。11月30日晚,韩某某入住**乡“**宾馆”,覃某某之妻王某某得知覃某某未收到货款,便到“**宾馆”找韩某某讨要说法,韩某某谎称次日还需要覃某某帮忙收购蜜桔,并承诺次日将所欠货款(三车共计10.7万斤,总计50800元)全部支付给覃某某,覃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相信了韩某某的说法,离开了“旺旺宾馆”,当晚22时许,韩某某在未通知覃某某的情况下,独自离开,后覃某某多次联系韩某某,韩某某均未接电话。另外,2018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覃某某介绍,在慈利县**镇**村吴某某处收购了一车柑橘共31.5吨发至浙江象山,双方约定一斤柑橘单价0.43元,总计人民币24341元,后韩某某一直未付款。直到12月1日时,韩某某将吴某某的微信好友删除,电话停机,一直失联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观意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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