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业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本案由毕节市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砍伐树木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雇人砍伐位于金沙县新化乡跑马坪小地名“火石沟”处的树木,将部分树木以13727元价格变买。经金沙县林业局鉴定,韩某某滥伐林木蓄积为28.825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缴违法所得13727元,并在被砍伐的山林原地进行了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韩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13727元,并进行补植复绿通过金沙县林业局验收。韩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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