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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滥伐林木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711010463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高邮市******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高邮市甘垛镇人民政府向高邮市国土资金源局就该镇带程村十五组的废窑地申请复垦。2019 年10 月16 日左右,甘垛镇带程村十五组组长张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砍伐废窑地上树木,后由不起诉人韩某某牵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合伙对废窑地上树木分三次进行砍伐,并将砍伐树木变卖,人均获利1300元左右。砍伐林木共计57 棵,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7.4009立方米。

被不起诉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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