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海城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将生长在海城市牌楼镇牌楼村西沟三个地块的杨树、刺槐、榆树砍伐。经海城市**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现场砍伐树木蓄积共计11.2立方米,其中(一)高某某家的杨某甲根27个,蓄积为4.9立方米,榆树伐根8个,蓄积为0.7立方米;(二)贾某某家刺槐伐根,蓄积为5个2.3立方米,榆树伐根3个,蓄积为1.1立方米;(三)孙某甲家刺槐伐根3个,蓄积为0.3立方米,榆树伐根3个,蓄积为1.0立方米;(四)张某甲家刺槐伐根3个,蓄积为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释放证明书、牌楼镇牌楼街道办事处《介绍信》;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贾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孙某乙、文某某、曲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评估有限公司调查结论;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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