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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7日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因医用口罩短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夫妇以牟利为目的,遂多次开车到安阳市**县购进103800个无标示的一次性口罩当作医用口罩对外销售,进价为0.9元一个,后以1元一个的价格将该无标示的假一次性口罩全部卖出,获利1万余元。庞某某明知张某甲夫妇销售的是无标示的假一次性口罩,不能起到防护新冠病毒作用的情况下仍从张某甲夫妇跟购进83800个无标示的假一次性口罩,后加价销售给韩某某、杨某某等人。韩某某以单价1.6元在庞某某跟购进无标示的假一次性口罩近3000个,后以单价两元对外零售,获利1100余元。杨某某以单价1.35元在庞某某跟购进无标示的假一次性口罩一万个,将其中的9000个以单价1.45元卖给冯某某,获利900元。冯某某将该9000个无标示的假一次性口罩放在其办公用品门市以单价1.8元对外零售,获利3150元。该无标示的假一次性口罩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无标示一次性口罩在疫情期间不能起到防护作用仍对外出售,但销售金额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额五万元以上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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