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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伐林木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的林地位于**嘎查**处,是王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行(2019)内0526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从梁某某处所得。该林地原林权持有人为王某某(张某某丈夫),因与梁某某有债务纠纷,由梁某某申请,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对该林地诉讼保全,2019年6月20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行(2017)内0526民初字26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将该林地过户给梁某某。

2019年6月,张某某谎称自己的树木已办理采伐许可证,求助韩某甲、韩某某父子,将位于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处的已经过户给梁某某的林地内的树木采伐了1586棵,并且卖掉,卖树所得人民币9万余元。经通辽市通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采伐的树木蓄积量为212.6117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起诉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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