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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韩晏波)(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一天,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窜至曲靖市**宿舍**楼,将被害人李某某在走廊尽头护栏上的一条黑色女式打底保暖裤盗走,经鉴定价值69.39元;12月另一天,韩某某到该宿舍楼五楼,将被害人李某某晾晒在宿舍门口晾晒杆上的一件黑色婷美保暖衣盗走,经鉴定价值106.7元;2019年12月29日,韩某某再次到该基地宿舍楼六楼,将被害人邱某某在走廊尽头护栏上的一件肤色女式保暖衣盗走,后韩某某又在走廊另一边将晾晒的一条肤色女式保暖裤盗走,后又窜至楼顶,将被害人李某某晾晒的一条肤色保暖裤盗走,后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肤色保暖裤价格为38.7元,被盗的肤色保暖衣价格为25.08元。以上被盗物品总价格为2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多次盗窃他人物品,因其认罪认罚,盗窃物品价值不大,其实施盗窃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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