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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至15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利用在柘城县湖东路“鼎兴坊”火锅店后厨工作的便利,共11次盗窃厨房内鸡精7袋(70元)、香油两瓶(60元)、双汇猪肉罐头三盒(30元)、火锅底料3盒(30元)、牛肉2块(480元)。以上共计67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物证、书证、证人王某乙证言、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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