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50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路北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窜至泌阳县**镇华硕电脑店门口将师某某家的一盆招财树及两盆多肉玉蝶盗走,总价值51元;
2.2020年5月26日晚上,韩某某伙同刘某甲窜至泌阳县*镇好乐佳超市斜对面张某甲家将张某甲的一盆招财树盗走,价值63元;
3.2020年5月26日晚上,韩某某伙同刘某甲窜至泌阳县**镇兴峰家具店门口,将曹某某家的一盆栀子花盗走,价值47 元;
4.2020年5月26日晚上,韩某某伙同刘某甲窜至泌阳县**镇好乐佳超市南十字路口往东月100米路北熊某某家,将一盆多肉玉树、一盆栀子花、一盆长寿花、一盆蟹爪兰盗走 ,总价值183元;
5.2020年5月26日晚上,韩某某伙同刘某甲窜至泌阳县春水镇好乐佳超市南十字路口东南角芙丽雅美容店,将刘妍的一盆双色茉莉花盗走,价值58元;
6.2020年5月27日晚上,韩某某伙同刘某甲窜至泌阳县**镇中心幼儿园被第二道街王某某家门口一盆遍地红盗走,价值37元;
7.2020年5月27日晚上,韩某某伙同刘某甲窜至泌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北边第二道街靠西路北的张某乙家,将两个花盆盗走,总价值100元;
8.2020年5月28日晚上,韩某某伙同刘某甲窜至泌阳县**镇华硕电脑对面,将李某某一盆万年青及一叶兰盗走,总价值62元。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无前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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