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422251991********,汉族,大学本科,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嘉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居委会**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大润发超市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至2月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大润发超市共盗窃3次,盗窃商品20件。分述如下:
1.2021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来到本区新浦路126号大润发超市,以购物后自助结算时支付部分商品货款,窃取部分商品的方式盗窃超市内物品。韩某某在大润发超市内购买商品实际结账6件,窃取8件商品。
2.2021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用相同的方式在大润发超市内购买商品实际结账9件,窃取8件商品。
3.2021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用相同的方式在大润发超市内窃取布阑氏芦荟胶一瓶、CROCObabby橄榄润肤油一瓶、施巴净颜洁面泡沫一瓶、皮皮狗宝宝芦荟胶一瓶、碧柔毛孔清洁鼻贴一盒,碧柔毛孔清洁黑鼻贴一盒,被超市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退赔大润发超市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大润发超市销货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窦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扣押、搜查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大润发超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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