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张彪庄村附近及西刘庄村附近两处风力发电施工工地,连续一周多次盗走工地钢筋、铝线等施工材料,并将赃物存放在自家后院。经鉴定,被盗施工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672.085元。
综合本案证据,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韩某某的盗窃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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