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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至青岛市李沧区**小区**栋**层**处,先后两次将周某某放置在此的两台潜水排污泵盗走并销赃。经鉴定,两台排污泵价值共计人民币2524元。案发后,韩某某自动投案。涉案两台排水泵已缴获并发还周某某。韩某某家属与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对韩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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