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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庄**村****号,住本市梁溪区****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晚6时许,至本市滨湖区博大假日广场捷安特专卖店旁停车场,乘隙窃得李某某停放该处未拔钥匙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352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处查获上述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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